
此文章基于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创作
谨向为人权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士致以崇高敬意
感谢你的服务与牺牲
一、任何人的基本人权都应当受到承认、尊重、维护
对“基本人权”的定义基于联合国《世界人权宣言》,此处仅提出最基础的四大权利:生命权、身体权(包括健康权)、人格权、生存权。
基本人权乃是一个人生而有之的权利,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,是人立足于世所必须的权利,它不由外界客观或主观的改变而改变,它是既定的、永恒的、内涵不变而内容变的权利。
※补充款项
鉴于历史上与现实中部分极端分子、反人类分子、军国主义分子、纳粹主义分子……等等一众愚昧无耻之徒对他人之“人”的身份的歪曲与否定,在此明确定义:
人,即是现代生物学中的灵长目人科人属物种,此物种被普遍认为此属之下现存仅有“智人(Homo sapiens)“一种生物。
除此现代生物学定义外,任何形式的否定均不成立。即便此人已被现代医学判定为丧失智能且无自理能力,只要仍符合现代生物学对”人“的定义,他的基本人权就成立,应当受到全体人类的承认、尊重、维护
二、人的属性拥有最高优先级
人权面前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肤色、性别、语言、宗教、财产、政治或其他见解、国际或社会出身等任何区别,只要符合第一款补充款项对人之定义,即拥有基本人权。
一个人在成为穆斯林、天主教徒、无神论者……乃至成为男性、女性之前,他先成为人。”人“这一属性优先于任何属性之前
因任何形式上的差异否定他人的基本人权者,即便对方系主动放弃,也视为对基本人权的否定与歪曲。
对基本人权的主动放弃与让渡,通常情况下是源自于放弃者所处的社会环境、思想教育的扭曲,其基本人权不被视为丧失,相反,正因其放弃基本人权,其基本人权更应得到承认、尊重、维护。
三、 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
人的生命权是其一切生命活动的前提,生命是脆弱而宝贵的,失去生命也就基本等同于失去了一切。
人是世界上唯一拥有意识的生物,我们具有强大的思考与学习能力,我们拥有生物史上最强大的大脑,我们创造了文明。人的价值因此而优越于其他任何的事物,一旦失去人,现有的文明与世界都将不复存在。
综上,无论出于道德伦理或是科学理论,人都应当拥有最为优先的权利,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本款主体——生命权。
四、否定基本人权者视为丧失权利
如若坚持本章第一款之标准,则无法对违背本章、联合国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的无耻之徒实行打击与肃清。因此,特立本款作为整份道德标准基石的维护款项。
对于任何否定、侵害他人基本人权的组织及个人,都应受到公正法庭的审判或受影响群众组织的群众法庭审判,对其侵犯基本人权之指控如若最终成立,立即丧失基本人权。同时,视情节严重与否,采取不同程度的刑罚,情节严重者,肃清。
鉴于实际运用中,不少反人权思想仅仅局限于言论或无实质伤害的行为上,这类情况下,对其基本人权的尊重、维护视为剥夺,不应受到社会的帮助,但仍有权主张自己的基本人权,他人无义务对这类人提供帮助,也无需尊重、维护其基本人权。
纳比尤•艾林可不是什么老好人,我们支持所有人以同等方式回击这种渣滓,且不被视为违反本款
毕竟我们就是为了干这种事情而生的
道德公式
假设全人类总数为ɑ,b=½ɑ-1,c=½ɑ+1
则无论何种情况之下,ɑ > c > b